您好。公积金先生。我想咨询一下。个人没有房产抵押。现在期房是只能商贷然后房产证拿到手后再转公积金贷款嘛?还有我的公积金还有余额2万多,再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出?可以取出用来交首付麽?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手续麻烦麽?可以不可以开发商代办商贷。然后拿房产证后自己再去转公积金贷款?有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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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卷发棒 于 2014-10-21 06:22 发表
你好公积金帅哥 向你咨询问题 我和老公名下有一套共同的房子 现在还是10万左右公积金贷款没还完 现在我们想买第二套房子 准备先用商贷还款 等第一套房子公积金贷款还完了把第二套房子的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 或者 ...
1,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时,不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以,你们现在这套房只能申请商业贷款。你好公积金帅哥 向你咨询问题 我和老公名下有一套共同的房子 现在还是10万左右公积金贷款没还完 现在我们想买第二套房子 准备先用商贷还款 等第一套房子公积金贷款还完了把第二套房子的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 或者 ...
2,把原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新房的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但期限不超过拿房后的三年,如果转公积金贷款,算是二次公积金贷款。
3,把原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用来还新房的商业贷款,这个没有限制。
4,你们这个和房子的面积已经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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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4804414 于 2014-10-21 11:55 发表
公积金大哥你好:
我在上海交公积金加补充公积金大概一个月3000我老婆在镇江交公积金大概不到100吧 我们去年在镇江买了房,今年拿了房产证办的是商业贷款。想问几个问题
1.最新三部通知异地互贷政策镇江支持 ...
1,上海交的公积金在镇江买房能不能用,你想怎么用?是提现金还是用来还贷款?这个要问上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是你在上海交公积金,镇江是认的,只要你出具相应证明。公积金大哥你好:
我在上海交公积金加补充公积金大概一个月3000我老婆在镇江交公积金大概不到100吧 我们去年在镇江买了房,今年拿了房产证办的是商业贷款。想问几个问题
1.最新三部通知异地互贷政策镇江支持 ...
2,因为你在上海也交公积金,所以你们在镇江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按两个人的标准申请,最高可以贷50万。
3,如果只按你老婆一个人算,最多贷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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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阵风吹过 于 2014-10-13 20:51 发表
我1999年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2005年已还清,公积金网上查询“显示无贷款记录”;2011年妻子买了一套房,她自己买的,未贷款。请问我是否可以按首套办理公积金买房或商业贷款买房;另想贷款买房是问开发商还是自 ...
按最近政策,你办商贷的话,可以算是首套房。
2005年的公积金贷款纪录,你自己查不到,要看中心是否能查到。
只要中心能查到你以前的贷款纪录,公积金贷款就要按二次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了。
买房贷款最好问银行,开发商不一定说得准。
不要付了首付,最后因贷款办不下来而发愁。
您好,今天去中介咨询,其表示此情形商贷也需算二套,所以想请您帮忙再确认一下,谢谢您。
原帖由 一阵风吹过 于 2014-10-13 20:51 发表
我1999年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2005年已还清,公积金网上查询“显示无贷款记录”;2011年妻子买了一套房,她自己买的,未贷款。请问我是否可以按首套办理公积金买房或商业贷款买房;另想贷款买房是问开发商还是自 ...
按最近政策,你办商贷的话,可以算是首套房。
2005年的公积金贷款纪录,你自己查不到,要看中心是否能查到。
只要中心能查到你以前的贷款纪录,公积金贷款就要按二次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了。
买房贷款最好问银行,开发商不一定说得准。
不要付了首付,最后因贷款办不下来而发愁。
您好,今天去中介咨询,其表示此情形商贷也需算二套,所以想请您帮忙再确认一下,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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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类型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方式、申请内容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六种贷款类型:
(一)所购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二) 非所购房抵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三)有价证券质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四) 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五)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为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以内,二手房产权证日期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住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1.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其中,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用非所购房做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要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其中,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属文件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保管。
4.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5.在抵押期内,抵押的房产如遇被拆迁,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未办结时,借款人可提供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其他房产证办理抵押置换手续。
(二)质押担保。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借款人做质押担保的,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质押物进行置换。
(三)保证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应由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采取保证担保的,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信用查询承诺;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证明: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4.购买合作建房: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的、经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5.建造住房: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文件),支付费用发票;
6.翻建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
7.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的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
(五)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六)担保材料
1.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
3.以保证担保的,应提供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七)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按揭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
受委托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一)受委托银行审批。受托银行将受理的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同备案、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预抵押登记、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
对经审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还款协议。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还应与开发企业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
受委托银行对采用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的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商业贷款还款账户。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先还罚息,再还利息,最后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 还款月数)+(贷款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贷款资金划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代扣还款及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
(一) 现金还款
借款人采用现金还款,应携带身份证至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还款窗口进行还款。
(二)银行代扣还款
借款人采用银行代扣还款,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应保证在每月固定扣款日之前,在代扣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存足当月应还金额。
(三)公积金提取还贷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还贷分为按月提取还贷和提前部分提取还贷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公积金账户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按月提取还贷可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额方式还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每月自动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上按相应的贷款月应还款额进行扣款;
(2)按月缴存额方式还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每月自动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上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进行提取还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上扣取。
第二十八条 凡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办理时只有一人贷款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增加共同还款人还款:
(一)婚前进行贷款,婚后配偶一方可以申请共同还款。
(二)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仅一方进行贷款的,父母或子女可申请共同还款。
(三)新就业人员(指从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计算,参加工作5年以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父母可以申请共同还款。
第二十九条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不收取违约金:
(一)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期限不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减少。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终止,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借款人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就公积金贷款相关金融业务签订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对按揭楼盘实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开发企业共同签订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定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发生逾期贷款时,根据逾期性质采取电话、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情况纳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管理中。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应按本细则做好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报送公积金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发生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还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直至处分抵(质)押物或直接向担保机构追索: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欠还贷款本息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或出质人擅自处分抵(质)押物的;抵押物毁损、质物明显减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担保机构违反保证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六)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偿还的。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质)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质)押人。
处分抵(质)押物如有不足偿还所欠款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异地购房贷款。在外市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住房,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领取外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家庭贷款。现役军人的配偶在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贷款时提供现役军人证明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待遇共享。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其他城市均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同城待遇,可按配偶双方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四十五条 全市通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通贷政策,满足贷款条件的职工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我市各公积金管理机构间贷款额度互相确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属于镇江市政府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类型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方式、申请内容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六种贷款类型:
(一)所购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二) 非所购房抵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三)有价证券质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四) 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五)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为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以内,二手房产权证日期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住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保证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1.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其中,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用非所购房做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要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其中,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属文件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保管。
4.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5.在抵押期内,抵押的房产如遇被拆迁,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未办结时,借款人可提供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其他房产证办理抵押置换手续。
(二)质押担保。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借款人做质押担保的,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质押物进行置换。
(三)保证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应由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采取保证担保的,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信用查询承诺;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证明: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4.购买合作建房: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的、经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5.建造住房: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文件),支付费用发票;
6.翻建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
7.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的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
(五)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六)担保材料
1.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
3.以保证担保的,应提供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七)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按揭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
受委托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一)受委托银行审批。受托银行将受理的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同备案、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预抵押登记、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
对经审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还款协议。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还应与开发企业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
受委托银行对采用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的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商业贷款还款账户。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先还罚息,再还利息,最后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 还款月数)+(贷款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贷款资金划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代扣还款及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
(一) 现金还款
借款人采用现金还款,应携带身份证至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还款窗口进行还款。
(二)银行代扣还款
借款人采用银行代扣还款,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应保证在每月固定扣款日之前,在代扣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存足当月应还金额。
(三)公积金提取还贷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还贷分为按月提取还贷和提前部分提取还贷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公积金账户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按月提取还贷可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额方式还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每月自动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上按相应的贷款月应还款额进行扣款;
(2)按月缴存额方式还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每月自动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上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进行提取还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上扣取。
第二十八条 凡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办理时只有一人贷款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增加共同还款人还款:
(一)婚前进行贷款,婚后配偶一方可以申请共同还款。
(二)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仅一方进行贷款的,父母或子女可申请共同还款。
(三)新就业人员(指从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计算,参加工作5年以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父母可以申请共同还款。
第二十九条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不收取违约金:
(一)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期限不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减少。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终止,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借款人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就公积金贷款相关金融业务签订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对按揭楼盘实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开发企业共同签订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定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发生逾期贷款时,根据逾期性质采取电话、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情况纳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管理中。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应按本细则做好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报送公积金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发生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还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直至处分抵(质)押物或直接向担保机构追索: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欠还贷款本息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或出质人擅自处分抵(质)押物的;抵押物毁损、质物明显减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担保机构违反保证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六)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偿还的。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质)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质)押人。
处分抵(质)押物如有不足偿还所欠款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异地购房贷款。在外市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住房,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领取外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家庭贷款。现役军人的配偶在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贷款时提供现役军人证明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待遇共享。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其他城市均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同城待遇,可按配偶双方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四十五条 全市通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通贷政策,满足贷款条件的职工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我市各公积金管理机构间贷款额度互相确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属于镇江市政府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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