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您好,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根据《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电子病历要及时归档,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但目前每个医疗机构对于归档的时间规定的具体要求不一致。
[ 本帖最后由 市卫健委 于 2024-11-1 10:5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