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