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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人社局  >  四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     
    查看: 23242  回复: 4
    四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      查看: 23242  回复: 4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23-8-2 09:31 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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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贵局5.25回复:市社保中心已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多次前往单位核实,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68439z-1
    请问本人在岗缴交社保就有24年,此次经办单位对主要数据的稽核审计后仅公开了其中9年,其余15年的相关数据在哪?既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为什么不一并公布?从已公布的9年来看,稽核审计前后对比情况令人发指、骇人听闻,社保中心应该向贵局汇报过了吧!稽核前后缴费指数相差如此之大,有关方面据此核定参保人的养老金请问良心何在?此为个案还是冰山一角?请社保保障局尽快查告以正视听!谢谢!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74367z-1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6 21:18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人社局 于 2023-6-8 13:26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2023-6-5 20:21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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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已有九年的比较完整的稽查审计数据来看,稽审前、后的缴费基数比例仅在15.9%与24.9%之间,有关方面视社保如儿戏让参保人情何以堪?难怪有关方面对其余高达15年的稽审结果讳莫如深不予公开,按此稽审后部分公开数据确定的养老金其公开、公平、公正何在?难道参保人的权益完全取决于单位的键盘手?多缴多得形同虚设?经办机构的审核管理职能何在?贵局的保障监督职能何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何在?这样做会不会掏空国家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请镇江市社保保障局在论坛上抓紧时间正面回复以正视听。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6 09:51 编辑 ]




    2023-6-6 09:26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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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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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社保保障局作为镇江市委、市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理应守土有责、全力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执行,而不是恰恰相反!有些话再说下去就很难听了,请贵局以此案为反面教材,好好反思回头看看吧,并尽快在论坛上正面回复。谢谢!




    2023-6-7 09:04 3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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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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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不会此案就以区区九年的数据代替24年的稽核审计结果草草了结了吧,这种做法天理难容可万万使不得呀,请镇江市社保保障局督促有关方面尽快把全部数据都公之于众,还历史本来面目,否则有关领导的良心不会痛吗?不忘初心、不辱使命知易行难,期待尽快公开回复。再次感谢!





    2023-6-8 08:38 4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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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2023-6-8 13:2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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