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卫健委,家中老人因被人推撞导致骨折,当时在事发地点由120直接送至镇江江滨医院骨科,因为涉及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所以在老人出院时家属在律师的建议下,仔细研究了该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小结),截止到目标为止,该医院给我们的出院证明已经高达3个版本之多:
第一个版本:因跌伤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患者回家后几个时后自行入院。。。。。。
第二个版本:因跌伤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患者自述2小时前被他人推倒跌伤,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由120送入我院。。。。。。
第三个版本:因外伤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患者因外伤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由120送入我院。。。。。。
这其中第一个版本在电脑编档中就被我方否定了,后由具体负责的床位陈医生出具了第二个版本的出院证明给我方,但是陈医生并没有在此份出院证明上签字,只是让病人家属签了字并且在老人出院后约一周左右的时间,我方去江滨医院调取老人的出院证明时,发现医院存档的版本是第三个版方。(根据相关规定,出院证明需由医患双方签字,也就是说,给我方的没有医生签字,医院存档的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字,都是无效的)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具出院证明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出院证明的档案管理,确保其安全、可追溯,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向患者或相关法律机构提供完整的出院证明文件。
事情发生之后,家属积极联系医院、陈医生,希望可以尽快出具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出院证明,从11月25日联系陈医生至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说当时的出院证明是实习医生没有告诉他就出具了,此位陈医生直到今天上午电话中还在推说老人的出院证明需要找科D姓主任讨论应该怎么写,问我能不能开个诊断证明?并且患者自述部分不可以加入出院证明中。 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很好奇,出院证明和诊断证明不能相互代替,这点常识这位陈医生不知道吗?家里老人出院半个月了,为什么出院证明这么难出具?出院证明是为了证明患者曾经的住院经历以及后面的出院状态,为什么值得这位陈医生如此“讨论”?出院证明这样重要,可能关系到患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文书,为什么在这位陈医生手中会出现三个版本之多?江滨医院的实习医生是否有权限出具患者的出院证明?因为老人是他人推倒跌伤,患者自述部分为什么这位陈医生要擅自删减?患者入院时的自述部分是否应当在出院证明中真实,准确,完整的体现?患者入院时的自述部分患者,或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体现在出院证明中?
请市卫健委的领导同志给出专业及权威的解答,谢谢!
[ 本帖最后由 不止是吸引 于 2024-10-31 15:1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