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当事人家属,今天我忍不住要来夸一夸咱们镇江公安引进的高科技设备。@市公安局 @润州交警大队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2日晚21时,润州大队一中队交警陈某1带领两名辅警在道路上设立酒驾检查点,拦截检查车辆。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盘查和呼气检测的只有陈某1一名执法人员,检测单上另一名交警张某某全程未出现在检测现场,陈某1的执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欢迎讨论)
4月9日该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发现卷宗里居然没有“强制措施审批表”,于是向检察官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实施后都未履行审批手续,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强制法》第18、19、20条)
直到4月18日辩护人才收到润州大队补充提交的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该审批表的承办人是现场交警陈某1、张某某,落款日期是案发当晚3月22日,大队法制审核员谈某签名落款日期也是3月22日,副大队长崔某审批日期为次日3月23日(周六,法定休息日)。
仔细研究后,发现这是一张充满神奇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案发当晚,交警陈某1一直在路面执勤,执勤结束还把当事人的车开回了一中队。当事人在润州大队做完笔录,返回一中队找陈某1取车时已接近凌晨,陈某1还热心地帮他叫来了代驾(有代驾记录),此时离3月23日零点仅剩几分钟。奇迹发生了:陈某1瞬间漂移至8公里外的润州大队参与制作完成《审批表》;大队法制员谈某和副大队长崔某,都不在当天的晚间勤务安排表上,纷纷以单位为家,凌晨时分还在加班加点完成审批工作。
2.该审批表“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栏写道:“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驾驶证、小型轿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承办人和法制审核意见都是:“建议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但是,3月22日事发当晚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他在3月29日前往大队办理其他手续时,才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交给办案民警陈某2。于是奇迹又发生了:陈某1在案发当晚穿越到七天后找陈某2拿到当事人提交的行驶证驾驶证,又穿越回七天前做为“已获取证据”写在《审批表》中。
3.略。
4.略。
5.略。
该审批表中还有一些陈某1当晚未卜先知的内容,鉴于此案刑事和行政诉讼都还在法院审理中,暂不透露,留待法庭继续质证。
[
本帖最后由 金江银座 于 2025-5-28 09:48 编辑 ]
回帖推荐
喝酒开车时,你不管法不法,酒驾被抓了,你满嘴都是法。
诸葛先生曾经说过: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酒驾被抓,酒醒了开始钻空子。你个老六,这么懂法,为什么还酒驾?
楼主想制造舆论给执法部门施压?
如果是代理律师的话,我只能说是骗子,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搞不明白在这里顾左右而言他。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待酒驾处罚力度太太太轻了(参考香港台湾),这才导致酒驾的人有恃无恐。
不知道搂主发帖什么目的,是想通过交警执法程序不合规让酒驾者逃避处罚还是想让执法的交警受到处罚?
感谢交警,否则不知道谁是冤魂。
希望交警在执法中越来越严谨。
既然有酒驾事实,那么该踩缝纫机就去踩缝纫机!我们国家对酒驾量刑还是轻了!
2024年3月22日晚,姚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京畿路云台山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我大队酒驾检查点民警依法检查,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查,姚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后经镇江市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后鉴定,含量为185.8mg/100ml。2024年4月9日,我大队将姚某危险驾驶案移送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4月15日,姚某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我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议机关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024年8月15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同日,姚某被送镇江市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姚某提出上诉,刑罚执行中止,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当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警示宣传语,“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警钟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耳畔敲响。2009年6月,轰动全国的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导致了5人死亡的恶性后果,并直接推动了2011年5月的醉驾入刑。醉驾入刑14年以来,全国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夜以继日,持续开展酒醉驾查处工 ...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可以在24小时内补充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说一千道一万,就算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因时间记录不一致而被认定为无效,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案件被撤回或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迫使警方纠正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的时间错误,但依然改变不了法院对姚某危险驾驶罪的判决。
申诉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不可能扭转抹杀犯罪事实与核心证据,更别妄想能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