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当事人家属,今天我忍不住要来夸一夸咱们镇江公安引进的高科技设备。@市公安局 @润州交警大队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2日晚21时,润州大队一中队交警陈某1带领两名辅警在道路上设立酒驾检查点,拦截检查车辆。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盘查和呼气检测的只有陈某1一名执法人员,检测单上另一名交警张某某全程未出现在检测现场,陈某1的执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欢迎讨论)
4月9日该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发现卷宗里居然没有“强制措施审批表”,于是向检察官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实施后都未履行审批手续,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强制法》第18、19、20条)
直到4月18日辩护人才收到润州大队补充提交的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该审批表的承办人是现场交警陈某1、张某某,落款日期是案发当晚3月22日,大队法制审核员谈某签名落款日期也是3月22日,副大队长崔某审批日期为次日3月23日(周六,法定休息日)。
仔细研究后,发现这是一张充满神奇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案发当晚,交警陈某1一直在路面执勤,执勤结束还把当事人的车开回了一中队。当事人在润州大队做完笔录,返回一中队找陈某1取车时已接近凌晨,陈某1还热心地帮他叫来了代驾(有代驾记录),此时离3月23日零点仅剩几分钟。奇迹发生了:陈某1瞬间漂移至8公里外的润州大队参与制作完成《审批表》;大队法制员谈某和副大队长崔某,都不在当天的晚间勤务安排表上,纷纷以单位为家,凌晨时分还在加班加点完成审批工作。
2.该审批表“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栏写道:“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驾驶证、小型轿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承办人和法制审核意见都是:“建议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但是,3月22日事发当晚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他在3月29日前往大队办理其他手续时,才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交给办案民警陈某2。于是奇迹又发生了:陈某1在案发当晚穿越到七天后找陈某2拿到当事人提交的行驶证驾驶证,又穿越回七天前做为“已获取证据”写在《审批表》中。
3.略。
4.略。
5.略。
该审批表中还有一些陈某1当晚未卜先知的内容,鉴于此案刑事和行政诉讼都还在法院审理中,暂不透露,留待法庭继续质证。
[ 本帖最后由 金江银座 于 2025-5-28 09: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