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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市人民政府  >  丹阳御河熙岸物业公司明抢暗盗业主共有车位,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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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御河熙岸物业公司明抢暗盗业主共有车位,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放任不管      查看: 1712  回复: 1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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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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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阳御河熙岸物业公司明抢暗盗业主共有车位,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放任不管


      丹阳市开发区管委会和丹阳市佳丰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御河熙岸小区后,对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联合招标,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图
    12


    ,三方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图
    345


    。这个合同的各方权利义务清晰,公正公道,业主们是拥护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备案通知书》、《前期物业合同》由开发区管委会和佳丰公司签字盖章,开发区管委会更是作为政府单位背书,由时任主要领导赵立群常委签字并盖公章,合同效力满满,佳丰公司还和高科物业公司办理了《共用设施设备移交清单》(图
    6

    ,三方对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是十分清楚的。重点要说的是,《前期物业合同》第九条对车位权属是区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由业主购置的”三种情况供选择的,三方一致选择了第一种情况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图
    4

    ,说明三方一致认定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致排除车位“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

    但高科物业在中标后,利欲熏心,违背《中标通知书》“按投标文件提供物业服务”的承诺、违反丹阳市物管办《中标备案通知书》规定和《前期物业合同》关于地下车位120/.位的约定,背弃赵常委的期望和信任,为蒙蔽业主,在收费公示栏上将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标注为“建设单位专有”(图7

    ,违法将收费标准提高为
    140/.位。这是明抢暗盗业主共有车位。

    《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公司不符合履约标准,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标准,建设单位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

    据此,我请求开发区管委会:

    1、秉承诚信原则,再次向有关各方清晰宣告小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以化解物业公司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而带来的各种矛盾。

    2、按照《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监督物业公司中标后履约情况,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行为(违反中标通知、中标备案通知书和三方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将业主共有车位欺诈性地宣称为建设单位专有并多收地下车位车位费),限期要求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丹阳市御河熙岸小区业主

                                    20241219







                      
    2024-12-19 22:27 1楼
    • 来自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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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4-12-19
    •  

    说到行业的痛处了




    2024-12-26 15:04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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