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大量涉及女职工50周岁还是55周岁退休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进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岗位、工作职责、管理权限、专业技术岗位等证据,直接认定劳动者退休年龄,并进一步判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北京二中院公开发布的《女职工岗位性质与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
女职工退休年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内容;
法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岗位名称、工作职责、管理权限等综合判断岗位性质;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属于非管理岗位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据此直接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北京二中院二审均直接进行了实体审理,并没有要求劳动者先去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高院(2022)京民申1286号再审裁定,同样维持了这一裁判思路。
值得思考的是:
我的3633、2987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进入人民法院,本属于劳动争议程序。
然而,一审、二审均认为,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认定退休年龄,再由劳动者另行主张劳动争议权利,因此未进入劳动争议实体审理。
这就引发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让劳动者能够以较低成本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免费,法院依法审理,这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
如果已经完成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仍不进入实体审理,而要求劳动者重新提起行政诉讼,再等待行政裁判结束后重新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那么仲裁前置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效率价值是否会受到影响?
第二,如果法院认为退休年龄必须先由行政机关认定,那么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确认程序。
第三,全国已有大量人民法院直接审理退休年龄劳动争议案件,并直接认定岗位性质;为何镇江3633、2987案件采取了不同处理路径?
第四,如果行政机关又认为退休年龄认定并非法定职责,那么劳动者是否会在劳动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反复循环,而实体争议始终得不到解决?
退休年龄不仅关系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还关系是否能够就业、是否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失业保险等待遇。
劳动争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因此,希望法律界同行、法官、律师共同探讨:
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像北京等地法院一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法查明事实、综合认定岗位性质并作出实体裁判;还是必须要求劳动者先提起行政诉讼?
欢迎理性讨论,也希望能够看到相关法律依据和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