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法官您好!
我是(2025)苏1191民初3633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
首先感谢您和合议庭历经一年多时间、多次开庭审理本案,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组织举证质证。
收到裁定后,我认真学习了裁定书。其中裁定认为:
“本案实质争议为退休年龄确认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
对此,作为当事人,我始终有一个法律问题未能理解,特诚恳请教:
请问,我国现行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50周岁还是55周岁退休年龄发生争议时,属于退休年龄确认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应当先由行政部门处理?
裁定援引了《社会保险法》第七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理解,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审核退休条件的职责。
但我没有理解的是:
上述规定中,哪一条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审查劳动者退休年龄适用标准,或者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退休年龄认定后,劳动争议案件才能继续审理?
如有明确法律依据,恳请告知具体法律名称及条文。
本人发帖仅为请教法律依据、学习法律规定,并非对裁判结果作评价。希望能够得到释明,也希望帮助类似案件的劳动者正确理解法律、依法选择救济途径。
谢谢杨法官!
[ 本帖最后由 my0511怪兽 于 2026-11-3 09:1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