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法官、严法官:
我是(2025)苏1191民初3633号、(2026)苏11民终2987号案件当事人
两级法院裁定均认为,本案涉及本人退休年龄认定问题,并指出待相关部门对本人退休年龄作出认定后,本人可另行主张劳动争议相关权利。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法律小白,我至今仍有一个核心疑问,希望两位法官能够给予判后答疑:
请问,我国现行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退休年龄存在争议时,必须由行政部门先作出退休年龄认定,人民法院才能审理劳动争议?**
如果有明确法律依据,恳请告知具体法律名称、条文及内容,以便我依法维权。
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那么两级法院裁定要求我先由相关部门认定退休年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提出这一问题,并非质疑法院,而是真诚希望理解裁判理由。由于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确实无法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两级法院的裁定直接关系到我的后续维权路径,我已因此奔波两年多,至今既未恢复劳动关系,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十分困惑。
恳请两位法官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的要求,就上述问题给予明确回复,帮助我理解裁判依据,也便于我依法选择后续救济途径。
谢谢!
2026年10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my0511怪兽 于 2026-11-3 09:11 编辑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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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2022-5-11
感谢中院网络发言人的回复。
本人理解并尊重生效裁判,也知悉如不服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但本人发帖咨询的重点并非要求否定生效裁判,而是希望理解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则。
两级裁判均载明:“待相关部门对本人退休年龄作出认定后,本人可另行主张劳动争议相关权利。”
因此,本人作为普通劳动者有一个具体法律疑问:
请问该处理方式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退休年龄争议时,人民法院必须等待行政部门先行认定退休年龄,之后才能审理劳动关系存续、违法解除等劳动争议?
如果该规则属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也恳请告知其法律依据或适用理由。
本人提出上述问题,是为了明确下一步依法维权路径,并非对法院工作进行否定,希望得到释法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