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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诉救助,解决房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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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救助,解决房屋实体。      查看: 1162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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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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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救助,解决房屋实体。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现向您反应我们三家被拆迁户的命运,救助解决拆迁13年未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诉讼9年,程序长期空转,实体得不到解决。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赵明青18015250359  请求:

    1、上党政府擅自变更安置主体属于违约。

    2、上党政府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安置地点房屋属于违约。

    3、上党政府擅自将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住房变更为政策保障性住房属于违约。

    4、上党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5、上党政府继续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止。


    事实与理由:

    201311月,被告在未取得拆迁许可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约定安置地点为本项目(本项目为上党镇老集镇改造项目)地段上,选房证作为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明确提供房源及安置主体是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润发开发商),润发开发商也提供规划意见书,证明是在拆迁原址58.6亩范围内建设113幢带电梯的9层商住楼,部分用于销售,部分用于安置原告及其他拆迁户,被告在此次拆迁补偿中也确实遵守了国家关于拆迁不得降低原来的生活水平的法律规定,足见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值得人民群众信赖的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也是无论时间怎么流逝都不会变色的政府。

    体现了党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初心与使命。被告出具给原告有序号选房证上约定选房地点也是本项目地段上,拆迁现场悬挂的113幢待建设的商品房效果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初约定的安置房屋为商品房。


    2015年,被告因本项目58.6亩地段上建设项目无法获得国家审批,润发开发商在另一个北汽拆迁项目12.3亩土地上建设1417幢安置房,也就是目前的上党王院村183号小区,因为建设的北汽安置房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被丹徒区国土部门查处:退还土地,罚款76000元,停止违法建设。2015年至20173月份镇江生态汽车配套产业园(以下称生态园)继续承建至竣工,也就是目前生态园目前安置的政策保障性住房。

    20173月份,生态园突然发布通告与邮寄告之原告房屋回迁,但是原告至今没有收到合同相对方主体上党政府与润发开发商的回迁通知,生态园没有资格将合同约定之外房屋安置原告,2017321日,原告来到安置现场发现安置主体不相符、安置地点不相符、房屋相关手续不齐全、商品房突然变成了北汽拆迁安置房就拒绝收房。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房屋是上党镇老集镇改造的9层带电梯房变成了生态园建设的多层北汽安置房,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拆迁不得降低原来的生活水平基本原则》,目前被告将原告从原来的12楼赶到56楼生活,被告明显存在出尔反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更让政府失信于民,有悖于我们党的初心。

    区房管局网络销售系统也明确说明北汽安置房主要是用来安置北汽拆迁户,这是标准的狸猎换太子的套路。《拆迁合同》属于高度自治的民事合同,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权利擅自变更生效的合同约定内容,其中包括司法机关,被告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变更约定地点,变更房屋性质,造成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这个枉法判决的原因法院没有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

    2013年拆迁是上党政府牵头,安置是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牵头,双方分工明确。目前生态园未经原告许可将国家政策性保障住房安置原告,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北汽政策性保障住房与合同约定的待建设住房是二个不同项目、不同的地段,合同约定本项目地段是拆迁原址58.6亩范围内,北汽安置房建设在12.3亩内,二个项目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认过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再说原告拆迁是老集镇改造,属于棚户区改造,是商品房建设,本次拆迁为商业拆迁,不是公共事实拆迁。生态产业园不是我们合同相对主体,不具备安置资格,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开发核发商选房证的地点,房屋性质有本着区别,这个偷梁换柱,狸猫换太子的方式是标准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严重受损,损失应该俩被告共同承担。

    2017321日,被告将没有经过建设行政部门验收的房屋北汽拆迁安置原告是违法的,后续原告诉讼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173月到20214月计4年也得到法院判决认可,证明原告拒绝收房是合法合理的,目前被告将合同之外的北汽安置房来糊弄原告,其中的损失,应当由不守法的被告来承担,而不是让守法的原告为损失来买单。【民法典】647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属于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原告选房证由开发商与上党政府单位出具,内容明确(如房屋位置、面积、双方权利义务),且有俩被告盖章,则其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拆迁安置协议的有效补充证据‌。选房证也能证明合同约定安置房屋位置的关键证据,目前原告所持有的选房证等同一张废纸,选房证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目前选房证约定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已经引发纠纷。选房证内容与拆迁合同约定一致性,开发商擅自变更安置项目将商业综合体改为北汽安置房,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前的判决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们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质量重新检测,法院不支持也不出具裁定书,存在庇护嫌疑。

    拆迁安置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协议明确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因此,拆迁安置协议合同主体(即户主)不能随意更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协议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目前合同主体已经变更,法院也支持,法院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请求法院领导解决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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