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您们好!
我们是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王文明(13952803271),就我们三家与上党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一事,向您反映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丹徒区一审法院存在的严重问题,希望市中院审判委能够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纠正枉法判决,解决我们房子实体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3年,我们三家配合拆迁工作,与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安置房屋为商品房 。但2017 - 2020年这4年间,我们因拆迁安置纠纷向丹徒区人民法院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两级法院行政庭与民事庭相互推诿,裁定不受理。直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错误裁定并发回重审,时间跨度为4年后问题才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然而截至2025年5月26日,我们依旧流离失所,拿不到我们的房子,法院一判了事,也不管不问。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苏11民终释明函509中认可目前安置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判决书没有采纳我们提供的任何证据,可在判决时却称合同无证据证明安置房屋是商品房。一审二审庭审中,我们提交了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配合拆迁时,在现场悬挂的1 - 13幢待建9层带电梯商品房效果图、镇江市丹徒区规划局意见书,以及开发商发放的商品房屋选房证等证据,可两级法院对这些证据既不采纳、不质证,也不说明不接受的理由。中院以 “一般拆迁安置通常做法是政府主导建设” 为由,却对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拆迁的事实认定不清,罔顾拆迁建设项目是商业综合体、选房证由开发商核发的事实 。
2024 - 2025年,我们多次找上党政府拿房,一审法院领导也多次联系,但均无人对接,至今无法收房。两级法院虽在判决书中承认上党镇人民政府实际安置地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却依旧越权判决异地安置,违反合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擅自同意政府变更合同约定,严重损害我们的权益。安置房屋不仅与合同约定不符,还存在生活设施不齐全、无质量保证书与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有严重隐患等问题 。法院一判了事,导致一案结多案生,如今我们又要一审起诉解决房屋实体问题。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与政府诉讼却如此艰难。我们30封信件提交镇江市人大,要求法律监督,回复是转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下文了。感觉人大监督似乎流于形式,不务实。我们三家与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内容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包括司法机关)都无权擅自变更、终止双方合同约定内容,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通过。但两级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置百姓利益于不顾,违反《民法典》国家、集体、个人利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我们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能够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纠正自己错误判决,让我们能早日住进合同约定的房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百姓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我们只能被迫择期前往北京中央人大立法部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申诉,寻求法律保护。
期待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回复,感谢您抽出时间关注此事!拆迁已经13年了,希望我们在去世前能拿到房屋,不能搁置争议留给后代去处理。
反映人:王南华67岁13004361688、王怀庆72岁13094968327、王文明61岁18015250359。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5-28 15: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