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京口区人民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6130元
太和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诉吕军、镇江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斌、金萍纠纷一案,一审案号为(2023)苏1112民初414号,二审案号为(2024)苏11民终1170号,案件已于2024年6月13日二审宣判原告胜诉,案件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各613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受理费应给予退回。中院在7月份已经将二审受理费退还原告。原告在2024年7月1日向京口区人民法院该案书记员杨梓慧送达了退费申请,要求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8月30日打电话问杨梓慧办理得怎样了?她说她已经早就不跟法官刘波了,此事不归她管,退费申请已经找不到了,这事要找刘波法官。9月9日我打电话找到刘波法官,他说这事应该找杨梓慧办理,不归他管,他只要在材料上签字即可,材料送给他他不会不签字的。同日打电话给杨梓慧,杨说请我再送一份退费申请给她,她找领导汇报该如何处理。9月10日我用快递将退费申请寄给了杨梓慧。9月30日打电话问杨梓慧办理的情况,她说没有收到退费申请。当日我又分别给杨梓慧和刘波各送了一份退费申请。10月16日再次打电话给杨梓慧,催问办理进度,杨说还没有开始办,并再次强调不是她的事。
请中院帮我协调退费事宜,谢谢!本人电话:1300343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