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有15年的主要数据缺失,请问社保如何核算数据的,贵局在5.25回复中口口声声说:“市社保中心已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多次前往单位核实,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68439z-1
今天回复将“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这段话去除了,是良心发现、准备昧着良心还是什么原因呀!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79849z
请贵局实事求是的在论坛上正面如实回复,不要套路参保人,你们为什么“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又矢口否认,既然都做了统计就把其余15年的数据完整公布据实核算天会塌下来吗?这是决心要将前述那15年的数据彻底隐瞒毁尸灭迹吗?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8 14:43 编辑 ]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23-8-2 09:31 打开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09-4-5
- 行业 旅游交通
七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
回帖推荐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 市人社局
- 网络发言人单位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