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终于回复了!
镇江市人社局2023-5-25 10:10明确回复
市社保中心已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多次前往单位核实,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
这是镇江市社保局2023-5-25 10:10在论坛上的白纸黑字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68439z-1
为什么我的稽核审计数据还有不少年度是开天窗的呢?既然已‘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为啥还有多年的数据不肯在稽查审计结果上登录上来?
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一桩普普通通的举报稽查审计案件八个多月了还搞得云里雾里神秘兮兮的,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另外请有关方面不要打着审核的名义删除我的网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发贴责任自负,不当删帖的后果我保留追究的权利。请镇江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加快交流速度,提高效率。谢谢!
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70033z-1
本帖如确有审核必要,请有关方面加快审核及时放行,否则务请站内短信告知理由!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23-8-2 09:31 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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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人社局终于回复了,望能加快节奏。谢谢!
回帖推荐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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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5.25表述,“市社保中心已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多次前往单位核实,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将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数据都做了统计。”历时八个月的稽核审计工作确实著有成效,由此可见稽查审核是完整的、全面的、值得信赖的,那么问题来了:现在的关键就是“都做了统计”的数据为啥还(人为的)被开了很多天窗,难道是“找不到“了?”大量关键数据的神秘缺失将给参保人造成多大的权益损害你们作为专业部门比我更清楚,“中国社保”的信誉何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竟然在此地被玩弄于股掌之间,镇江市社保保障局的保障功能在哪?希望贵局能“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尽快完整还原相关数据!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1 08:55 编辑 ]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1 08: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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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