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作为个体对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参保人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控,参保人往往很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此前八个月中,我全心全意依靠并配合经办部门查找资料,一有斩获就第一时间提供由其决定取舍,今后仍会一如既往,关键是问题就是因为单位长期瞒报造成的,从现有资料来看不但几乎没有一个月是如实申报的,而且差额巨大令人震惊。寄希望让其主动接受全盘托出可能性几乎没有。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帐等的保管期限均为30年,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1992年开展施行的,我2022年9月初就与单位协商有关问题,镇江市社保稽核审计科9月29日起即要求单位提供有关数据,迄今已八个月了,作为直接利害关系单位辩称“找不到”并将因此获利,经办机构如若继续默许并转而与单位一道要求参保人负责提供其他全部资料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让我“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实难令人信服!我无数次就经办机构“柔若无骨”的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向有关负责人表示极度不满,但“然并卯“!在我向有关上级表示异议前,首先听取镇江市人社局的结论性意见,既是对主管局必要的尊重,也是依法进一步申诉的前提,请发言人理解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督促下属单位对欠缴和漏缴社保费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稽查,重新回复并表明市局的明确意见。谢谢!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68439z-1#pid12437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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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缴费稽查机制就是这样“柔若无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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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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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为: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如个人认为补缴数据不完整的,个人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中有单位工资发放)等证据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继续开展工作。如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且无法证实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稽核终止。
三、如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新的证据,将恢复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