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案件处理的双重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并重(由于该讨论贴已经关闭,所以另发此帖进行理性讨论)。
近日,"0511" 平台一则关于醉驾者亲属反映交警部门涉嫌程序违法的帖子引发热烈讨论,一周内累计 961 条跟帖、36354 次阅览。部分网友的讨论焦点存在偏差,笔者认为需从两个法律维度理性审视本案:
一、醉驾行为的实体认定与法律后果具有确定性
本案中,醉驾者的违法行为具备充分事实依据:经呼气酒精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醉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链完整且不可否认。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执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只要实体事实认定无误,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必须独立审查
同时必须指出,润州区交警部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执法程序瑕疵(如调查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文书制作是否完备、回避制度是否落实等),属于行政监督范畴的独立问题,与实体处理结果无必然关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执法,对程序违法或瑕疵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调查,若查证属实,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部门回复内容过度强调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却回避了程序合法性争议,这一倾向可能引发 "以实体正确掩盖程序问题" 的质疑。须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即包含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即便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程序违法仍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陈述申辩权、救济途径告知等),破坏行政执法公信力。因此,对程序问题的忽视或回避,本质上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
结语
本案折射出法治实践中一个关键命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同步实现。醉驾者依法受罚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则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相关部门应秉持 "双轨审查" 原则,既坚守实体正义底线,又以零容忍态度纠正程序违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彰显 "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的法治精神。
[ 本帖最后由 知希则贵 于 2025-5-30 10: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