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杀,凶手的父亲竟称:“就这事害我们有家不能回,花钱在外面住宾馆。”
2024年6月9日,成都一小区内,27岁海归女子王某雅在自家门口被同小区居民梁某某捅伤致死。这起看似普通的故意杀人案,因嫌疑人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引发舆论关注。女子演唱组合i-dle成员叶舒华也在微博为受害人发声。
被害的王某雅,海归硕士,喜欢跳舞,平时在家线上办公。她是人们口中“别人家的孩子”,是母亲王女士的骄傲。2024年6月9日中午,这一切却被陌生人的敲门声打碎。王某雅通过猫眼发现,一名女子在门口做出敲门并吐痰等行为,通过微信告知母亲。王女士立即联系物业请求保安介入。 物业派出一名65岁的保安到达事发现场后,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并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受伤倒地,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受害人母亲王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案发当天是端午节前一天。她出门时问女儿当天什么时候去跳舞,女儿表示打算下午五点半去,并提醒她帮忙取一下快递。没想到这成了母女俩最后的对话。
王某雅曾给母亲王女士发微信消息:“有个人一直在敲门”“在我们门口吐痰”。王女士帮女儿呼叫了保安。物业派出一名65岁的保安到达事发现场,随后命案发生。

事后,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某某能在行凶后与父母前往医院就医,王女士对梁某某在事发时的精神状态有疑问,“如果梁某某此前便有精神病史,为什么其父母未在案发前采取治疗措施,还任由其多次在小区内滋扰业主?”最令王女士感到寒心的是,女儿被害后,凶手父母从未给她打过一个电话,竟然还抱怨此事害他们只能住宾馆。
凶手父亲的“有家不能回”言论,暴露了他在女儿犯罪面前的冷漠与推卸,挑战了道德底线。
5月16日,律师收到了法院开庭通知,随后法院将凶手父母手写的道歉信交给了律师,信件落款是2月25日。王女士说,这封道歉信,没有一点诚意,信中没有找一点自己孩子的原因,“里面有一句话,‘我的女儿失去了生命,她的女儿失去了自由’”。
王女士的社交账号上,曾记录着她和女儿的幸福生活。随着女儿的遇害,王女士账号就停止了更新,仅在2024年7月2日王某雅安葬后一天发布了悼念视频。再次更新便是开庭前,她写道:“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自女儿离世后,亲属担心她返回事发房屋居住受到刺激,故她一直在别处居住,案发房屋一直维持原状。女儿出事后,她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同时还要照顾已年逾八旬的母亲。“我怕我自己疯了,我要照顾好自己,我要向江歌妈妈学习。”
5月28日,叶舒华在微博中写到:“我用我公众人物的身份来和大家说请重视这个事件,因为我知道此时此刻,某个地方,也有可能会有下个受害者,或是已经正在遭遇同件痛苦的悲剧正在重演。有病的人需要保护,没病的人没理由要牺牲。真的不要再拿自己精神不正常这说辞来当免死金牌 。”
根据检方的起诉书,梁某某此前就曾携带刀具在小区里敲邻居的门。2023年8月,她因滋扰他人被警方警告。这说明其父母早已知道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作为监护人,其父母是否尽到职责?他们是否带女儿就医、限制其外出?这些问题,凶手父亲没有正面回应。而他的抱怨,反而透露出一种“我也是受害者”的推卸心态。他不仅缺乏对受害者家庭的同情,甚至试图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种态度,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比梁某某的刀更伤人,它践踏了最基本的共情。
凶手父亲的抱怨虽然有推卸责任的心态,但法律不会因此减轻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写得清清楚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得承担侵权责任。梁某某虽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检方起诉书明确,她的行为有预谋,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即便她在刑事上可能被减轻处罚,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仍需为她的行为担责。
如果他们早些带女儿就医、限制其外出,或者在警方警告后采取行动,王某雅的悲剧能否避免?或许无人知道答案,但他们的疏忽无疑为悲剧埋下伏笔。梁某某的刀,刺中的不仅是王某雅的身体,还有一个家庭的责任心。王女士的诉求,不是无理取闹,而是要用法律逼迫凶手父母直面失职的代价。
法律的意义,在于以公正回应冷漠。凶手父亲试图用“住宾馆”的抱怨把自己包装成受害者,但法律不会被这种推卸蒙蔽。追究监护人责任,不仅能让受害者家庭得到经济赔偿,更能通过司法判决,明确监护人的义务,震慑那些对精神疾病患者放任不管的家庭。
家庭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连家属都不愿担责,社会如何指望他们履行监护义务?王女士的泪水,呼唤的不仅是法律的公正,还有社会的共情与担当。她坚持追究凶手父母的责任,不仅是为女儿讨公道,更是在为所有潜在受害者争取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而该案曝光后,部分网友认为精神病鉴定是“钻法律空子”;还有网友表示焦虑:“家门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着明确的三种处理情形:
其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进行强制医疗;其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理由成立,必须重新进行鉴定。
此外,亦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应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监管机制,避免悲剧重演。
[ 本帖最后由 嘿嚜 于 2025-5-29 17: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