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家媒体报道,事发4月15日22时57分左右,女大学生陶某因肚子疼和3名同学一起前往宜昌市一知名医院内科就诊,值班医生诊断她是为肠胃炎。然后,就开始在医院走廊上输液。
监控清晰地记录了以下的情况:4月15日23时23分,陶兰开始在一楼治疗室走廊输液;4月16日0时35分许,护士给陶兰换药输上头孢后离开,仅仅过了4分钟,就是在0时39分左右,她出现了身体不适情况,陪同陶某的2名同学,有人去缴费,有人去取单据,刚好都不在身边。
这时,感到身体极度不适的陶某开始呼救,但是医院走廊没有医生,只有零星的几个人,陶某就开始拔下针头,开始竭力自救,4月15日0时41分左右,陶兰跪着晕倒在输液椅旁边。幸亏一名从旁边经过的男子,他发现女孩晕倒在地上后,赶快去叫医生,随后医护人员展开救治!
但是,女大学生已经开始陷入深度昏迷,她出现了头孢过敏症状,导致多个脏器衰竭,最后于4月20日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女孩家属查看了相关记录与监控,发现问题所在,女大学生在注射头孢时候,并没有皮试,值班医生曾询问是否有药物过敏,女生表示不清楚。然后,医生就开具了包含注射用的头孢等药品。
陶兰亲属事后从陪同其就诊的同学处得知,问诊时,陶兰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得到的答复是 “不需要”。家属由此质疑,既然头孢可能过敏,为何不做皮试?既然用药有风险,为何输液时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
医院回应:甩锅"规定"还是推卸责任?
面对家属质疑,院方给出三点回应:
1️⃣ "现行规定不要求头孢必须皮试"(部分头孢类确实可不皮试)
2️⃣ "患者从未告知过敏史"(家属反驳:医生根本没问!)
3️⃣ "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调解"(却不认错赔偿)
更讽刺的是,涉事医院官网赫然写着——"患者安全高于一切"
网友怒斥:到底是规定杀人还是漠视杀人?
但医学专家指出——"规定≠免责金牌":
"即便不做皮试,医护也必须详细问诊,并在输液时密切观察。本案中,医院显然没尽到最低限度注意义务!"
这起悲剧暴露了医疗体系三大致命漏洞:
1️⃣ 僵化执行规定>患者实际安全
2️⃣ 医护流程松散(不问诊、不巡视)
3️⃣ 应急能力缺失(无急救预案)
规定是冷的,但人命是热的!当医院把"符合指南"当免死金牌,却忘了医疗的本质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机械遵循条文。
目前,当地卫健委已介入调查。
实际上,2021年我们国家相关部门明文规定头孢无需常规皮试,理由是假阳性率高、成本巨大。但是这个女大学生陶某事有相类似药物的过敏史,结果注射了头孢后导致不幸发生。
这位19岁的女大学生的悲剧并非个例。2023年浙江某卫生院,8岁儿童输注头孢曲松钠后感到不适,家属多次提醒却被敷衍“没事”,1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上海某医院,37岁女性因上呼吸道感染输液头孢,突发休克后因处置延误丧命。
数据显示,头孢类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率居抗菌药首位,近三年公开报道的过敏致死案例超20起,80%涉皮试缺失与监护失职。
头孢过敏抢救的黄金时间仅30分钟,但这名女大学生在4分钟内从呼救到昏迷,走廊竟无一名医护。医院辩解“非特护”难以服众。2024年郑州某三甲医院规定,头孢输液首30分钟需专人巡查,过敏死亡率会骤降70%。反观这个女孩所在医院,也许是深夜就诊,女孩出现过敏反应,当时现场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导致不幸发生。
头孢,是公众最熟悉的一类抗生素,和临床常用的青霉素一样,它同属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这类抗生素杀菌活性强、毒性低、适应症广、临床疗效好,但缺点同样明显——可能引发过敏反应。
打头孢要不要做皮试?
记者注意到,《中国药典》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下称指导原则),明确说明不推荐头孢菌素类药物常规皮试(除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速发型过敏史患者、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并提供了相关循证证据。
2021年,指导原则发布之后,诸多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士针对医务人员对取消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的看法展开了调查研究。
2024年6月,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药学部及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刘佳明、褚燕琦、张兰三位研究人员,在《药物流行病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医务人员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知信行的调查研究》的论文。30个省份205家医疗机构的873 名医务人员参与调查。
该项研究结果显示,只有21.71%的医务人员对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态度表现积极,另有其他相关研究也显示,医护人员对“取消头孢菌素皮试”总体持消极态度。论文称,医生、护士态度消极可能与科室规定和担心医疗纠纷有关。既往相关纠纷案件中因法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对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的正确认识,多数案件会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使得医务人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会首先考虑自我保护。
既往案例:有人做皮试死亡,也有人过敏被抢救成功
那么,遇到病患注射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时,应当如何处置?
记者留意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这一药品在国内获批的国产版本多达313款。在部分药企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中,一些要求用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一些强调,尽管已获得病人的全部病史,但也不排除过敏性休克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应立即给予肾上腺素或其他紧急措施。
2008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通报,警惕头孢曲松钠的严重过敏反应、头孢曲松钠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在80余万份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抗感染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约占50%,有关头孢曲松钠的病例报告为26000余份,占整体报告数量的比例接近3%,严重病例报告1173例(含死亡病例80例),过敏性休克415例(死亡30例)。
知网记载有部分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抢救成功的论文。2019年,一名15岁女孩因“发现心脏病3年,发热、咳嗽、心慌1月”到武汉某医院治疗。患者在使用头孢曲松钠静脉注射后约2分钟出现口唇发紫,四肢抽搐,血压测不出,无自主呼吸等症状,医院立即予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地塞米松静脉推注治疗等,后转重症监护室继续抢救治疗。12小时后,患者临床症状较前明显好转。
另有案例显示,2005年5月17日20时,一名37岁女性患者因上呼吸道感染就诊,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停用头孢曲松钠后,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静脉注射,经多轮抢救,23时30分左右患者病情好转。
2016年9月,一59岁女子因“咳嗽、气喘”至某医院就诊。患者有慢性支气管炎十余年。医生给予头孢曲松皮试处方。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皮试约1分钟后,患者诉头晕眼花继而倒地。医生急救无明显好转,36分钟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一位85岁的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北京某医院就诊,未做皮试,刚输上“罗氏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约半分钟,突发憋喘,口唇发紫,数秒后呼吸停止,子女起诉医院。该案判决书中写道:“尽管患者口述无相关药物过敏史,但考虑到该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患者进行皮试。”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
律师:医院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应尽观察义务
4月28日,陶先生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他认为是医院的疏忽导致了这场事故,因此,他希望医院除了补偿外还应该道歉。但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医院始终不同意道歉。
同日,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医疗事故不以医院评价为准,也不以患者评价为准,需要做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因此无从谈论对错与责任划分。
陶先生告诉记者,家属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医院已经承认孩子是因头孢过敏死亡,家属觉得事情很清楚,没有争议,只想让孩子早点下葬。而且事情发生后,家属和医院一直在协商,现在补偿金额已经谈妥。不过,虽然医院愿意支付补偿款,但始终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家属表示,他们想要的不只是补偿,更希望医院能诚恳道歉,给孩子一个交代。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医疗行业惯例和保障患者安全角度,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医院应在合理时间内观察患者反应。医院若未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等不良后果,难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指导原则指出,“有过敏性疾病病史的,如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特应性皮炎、食物过敏和其他药物(非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发生头孢菌素过敏的几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应用头孢菌素前也无需常规进行皮试。但上述患者用药后一旦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可能会更重,应加强用药后观察。”
本事件中的患者,病历显示其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属于上述指导原则中需要加强药后观察的人群。付建认为,医生不了解患者是否对头孢过敏未采取皮试,可能符合医疗行业的规则,但是依据医疗常规和保障患者安全原则,医护人员使用头孢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密切观测患者,以便及时发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并处理。医院不能以服务多个患者,非特护解释医护不在场而免除责任,患者就医与医院形成有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