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曹来娣,女,1956年2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5602241948,住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镇曹家湾21号,联系方式:13913449978。
诉求事宜:请求领导彻查我们与田磊民间借贷案件。理由如下:
1、 田国文(田磊父亲)是江苏银行润州支行授信客户经理,在他的帮助下我公司取得了在江苏银行房产土地抵押贷款500万。在此之后田国文利用职务之便向曹建国个人一次又一次的放贷,从中获利高达2591000元(不包括现金)。
2、 田国文、田磊向曹建国数次放贷的资金来源不明,其中有三笔曹建国打借据时间和田磊提供的取款时间严重不符,具体如下:一是2015年11月2日,曹建国作为借款人向田国文出具借据一份“今借到田国文先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时间为一年整”原告提供2014年10月29日,田国文自罗秀方(原告田磊的外婆)农行卡取款255900元的取款凭条。二是2015年11月22日,曹建国作为借款人向田国文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田国文先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为一年”。原告提供2013年4月22日自罗秀方(原告田磊的外婆)农行卡向曹建国银行卡卡卡转账方式支付48万元整的转账记录,余款2万元整原告自述以现金形式交付。三是2015年12月1日,曹建国作为借款人向田国文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田国文先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期为壹年”原告提供2013年3月12日罗秀方农行卡账号向镇江锦普工艺品有限公司转账100万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三笔合计金额1750000元。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未查明,转账多为罗秀方,不是田国文、田磊。
3、 借条、还款承诺书中曹建国笔迹明显不一致,存在造假可能。
4、 董事会决议无效。因当时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有2名,中方是镇江市润州区双琳工艺品厂,持股60%;外方是香港李建文先生,持股40%,此董事会决议上没有李建文先生签字,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人代理,其本人一直居住在香港,决议形成期间并未回国。
5、 上诉人田磊存在重大欺诈行为,而一审、二审判决都给予了确认。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第二笔借款:“2017年5月15日曹建国向田磊出具借据,确认借到田磊现金50万元整,借款期限到2017年10月底”。而实际的原始证据内容是:今借到田磊人民币50元整,借款期限到2017年10月底。被上诉人田磊故意将借款50元冒充50万元进行恶意诉讼,骗取了法官的信任,法官在没有尽到认真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判决,给我们造成重大的损害!
6、 曹建国独自在重症病床上手持还款承诺,其妻子曹来娣说:怎么就趁她不在场时偷摸到病房的?据她回忆那时她可能正好回家拿生活用品,给田磊有了可乘之机!尽管曹建国能抬起手臂,但是他头脑当时并不清醒(脑梗,有医院病历可以证明)。
7、 今年五月份我们将情况如实反映到镇江市银监会,银监会回复,查实了田国文的非法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而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恳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