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物业通知,顶楼业主需动用维修基金修理楼顶渗水,问是否同意,答曰:不同意(太贵了,预计需15000圆),物业问:需要代签吗:答:可以,我不同意。
于是乎,又上当了。
物业说,民法典278条规定,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业主超过半数同意。
意味着:18户业主,只需有12户参与了同意不同意的表决,6户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维修基金就会被用掉了
6比之18,仅仅三分之一,就可以满足条件,动用维修基金。
经验教训:下次再问我,业主我瑟瑟发抖不敢说话了,因为保不齐已经有6位同意,因为联系不到其他业主,就差我这一票不同意,以满足12位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了。
太尼玛不理解了,三分之一就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决议,怪哉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