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社区、街道、甚至是住建局均无权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同时,除了开发商前期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外,中途变更物业公司也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有资格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只有前期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
如果没有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的收费行为就不合法。
市民朋友们,为你们“服务”的物业公司有合法的合同吗?
[ 本帖最后由 镇江_市民 于 2024-7-6 1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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