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已转呈相关处室,我们将及时给您回复,谢谢!
- 市公积金中心
- 网络发言人单位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足额为您缴存,如果在与单位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您可以在方便的时候携带下列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裁定书或判决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工作期间的工资流水或凭证;(3)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进行维权。地址: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2号楼公积金管理中心12楼1215室。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zhenjiang.gov.cn),或拨打0511-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