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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公积金中心  >  咨询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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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一个问题      查看: 106328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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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一个问题

    请问单位数十年如一月,长期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作为员工应如何请求补缴,具体操作方法、途径及必须准备哪些材料?有何注意事项?请在论坛上回复。谢谢!



    回帖推荐

    市公积金中心 于 2023-11-29 11:04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足额为您缴存,如果在与单位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您可以在方便的时候携带下列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裁定书或判决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工作期间的工资流水或凭证;(3)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进行维权。地址: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2号楼公积金管理中心12楼1215室。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拨打0511-12329咨询。


                      
    2023-11-29 09:17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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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已转呈相关处室,我们将及时给您回复,谢谢!





    2023-11-29 09:56 2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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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9 10:12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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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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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足额为您缴存,如果在与单位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您可以在方便的时候携带下列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裁定书或判决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工作期间的工资流水或凭证;(3)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进行维权。地址: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2号楼公积金管理中心12楼1215室。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zhenjiang.gov.cn),或拨打0511-12329咨询。




    2023-11-29 11:04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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