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镇江融和物业:
镇江融和物业一直以来对维护小区安宁祥及生活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上基本上达到满意程度,针对贵公司公开信,我仅代表个人提出如下意见,望请斟酌。
1. 业主与贵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涉及内容条款任何人无权单方面随意废止,服务标准不得随意降低;
2. 在开发未完毕前即使更换新物业公司也要在物业服务协议基础上由开发公司主导;
3. 成立业委会应在开发公司开发完毕撤离后,由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街道批复同意后,在街道指导下进行;
4. 贵公司可以使用各种方法如上门催缴、法院起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不能以此成为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甚至想撤场的借口和理由,事实贵公司无任何催缴行动;
5. 贵公司在仅发一张公告后就擅自降低了服务标准,如堆积建筑物垃圾、降低安保、卫生标准基至连垃圾中无垃圾袋已经实际触及小区业主整体利益,对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有失公平,也单方面违反了物业服务协议;
6. 在发布公告后有业主主动前往缴费物业费,贵公司却拒绝收取,这种行为实在匪夷所思,望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