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作为参保人我做错了什么?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和单位协商未果、随即(2022.9.29)就向经办机构实名书面申请稽核审计要求据实补缴,经办的小姑凉请示领导后当场表示已正式受理,并告知正常情况三个月出结果让我保持通讯畅通等通知。期间我应稽审科的要求竭尽全力配合多方反复寻找并多次不断提供有效证据供稽审科送单位取舍,跑断了两腿累折了老腰。说句老实话:要求申请人在已提供占已查实大多数金额的情况下,无视工资收入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单位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度把稽核中止的责任强加在参保受害人身上、以此极限施压劳动关系中处于严重劣势的参保受害人简直是没有天理!!!然后、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贵局现在又声称“市社保经办机构一直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那么问题来了,难道整个流程是“逻辑陷阱”?人社系统轰轰烈烈开展的“厅局处长走流程”岂不是一场天大的闹剧仅仅是走了个过场?你们这是“搓了”全国参保人只为官员脸上贴金而不顾或故意践踏底层民众的合法权益?请抓紧向省厅和人社部汇报,重新梳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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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9-14 14: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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