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缴费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缴费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国家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人缴费权益记录单的寄送工作,在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权益记录单邮寄给参保人员本人。
江苏省政府第146号令第20条也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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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脑洞大开竟称寄给单位了,这是诱导单位违法违规并为其保驾护航解除后顾之忧吃定心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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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江苏省政府第146号令有关“对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条款却被贵局片面的用来压迫参保人! 同一个http://bbs.my0511.com/f1621b-t8491853z-1
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账户权益和定期免费寄送给本人核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其中,将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定期免费寄送给参保人员审核,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可以使参保人员明明白白缴纳费用,清清楚楚享受待遇,有效规避退休时的争议。贵局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动作不做、自选动作瞎做,钻政策的空子、选择性的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甘做歪嘴和尚、通过将个人缴费权益单只给单位来逃避参保人的监督 ,不仅长期掏空国家的社保基金,动摇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致使我的问题长期不能被发现及及时纠正,剥夺了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造成如今混乱不堪的复杂局面,以致于有些奇葩现象连国家都没有想象得到,镇江社保敢为人先什么没有底线的事都干得出来,例如后期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每年核对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怎么会有退休时的矛盾?就像在某局长办公室随意那啥,也没有政策依据!但你们和单位相互配合至今,给参保人造成养老金大幅缩水的事实却是实实在在的,参保人何错之有,要因为你们的一系列错误遭此无妄之灾?你们的人性何在?良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