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发言人看清题再答,
请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参保人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社保,后期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因为数额较大,对后期养老金测算影响更大,请在论坛上正面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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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没看题即回复:您好!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或少报缴费工资补缴费的,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答错题了吧,零分,请重答!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23-8-2 09:31 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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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暴走族 于 2023-6-20 08:54 发表
请发言人看清题再答,
请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参保人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社保,后期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因为数额较大,对后期养老金测算影响更大,请在论坛上正面回复。谢谢!
发言 ...
我也好奇,个人损失的利息,社会保险机构是不是就不管这一块了?那怎么对单位进行处罚呢?滞纳金?但也到不了个人的帐户上啊。请发言人看清题再答,
请问镇江市社保保障局:参保人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社保,后期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因为数额较大,对后期养老金测算影响更大,请在论坛上正面回复。谢谢!
发言 ...
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本来就很少啊,利息这一块也是不小的补充呢。
还有,看了贴主这一系列的贴子,发现问题还不少呢,包括那个补缴差额 的工资指数的计算。
明明是单位的过错,凭什么就让个人承担这个后果?
凭什么一句“因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财务数据不完整”,或者说,单位发放现金,单位拒不提供现金发放凭证,一句“没有发放现金”,就让个人举证。这个发放现金的,个人怎么举证啊?个人又不知道单位会故意隐瞒实际的收入,少报社保基数。
单位隐瞒现金发放的凭证,或者一句保管不善导致财务数据不完整,就可以逃避故意少报社保基数的责任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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