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庆前夕,景园一期按合同如期交房了,是否真的具备了交房的条件?大家都来谈一谈自己的所看所想。究竟有多少人拿房了,又有多少人没拿房,都是什么原因,大家不妨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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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开发商变更“供集中式太阳能热水器”为现在的“空气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不仅占用我们的空间而且使用成本也加大了。
给开发商的公开信:
[ 本帖最后由 笑对人生常乐 于 11-10-12 20:18 编辑 ]
给开发商的公开信:
镇江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是 号楼(公安编号 幢) 的购房者,九月底收到贵公司发来要求十月三日到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的函。十月三日我们带着相关材料高高兴兴来到售楼处准备办理拿房子手续,但是当我们提出要看贵公司的相关竣工交付手续等相关资料时你们工作人员并不能提供该小区的综合验收报告与《房屋实测面积表》,更使我们难以接受的合同上原条款是提供集中式太阳能热水器已被擅自更改为空气能热水器了,这一变更严重侵犯了我的利益(实际使用面积与使用空间被侵占了)。以上原因几经交涉贵公司不仅不承认自身的责任,反而找种种借口进行辩解和推托,从而造成我不能如期顺利办理房子的交付手续。鉴于以上事实,我的意见:1、尽快提供相关满足小区商品房竣工交付的必备手续原件供我查验。2、就“集中式太阳能热水器已更改为空气能热水器”这一事实与住户坐下来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向权益受到侵害的购房人予以道歉并赔偿)。希望贵公司尽快给予回复,否则所造成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我将保留司法诉讼的权利!
购房人: 2011-10-12
电 话:
[ 本帖最后由 笑对人生常乐 于 11-10-12 20: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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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流浪在镇江 于 11-10-6 10:57 发表
有个别暂时不住,但拿房就要缴纳物业相关费用,抱着不拿房就不用交钱至少现在不用交钱的想法。不过无论你住与不住,物业都在提供服务,并不能因此而减少人员,现在不拿房,但拿房的时候物业费还是要补交的。
...
请问景园现在交付没有一点问题了吗?是我们不想拿房吗?还是 因为你们开发商存在很多的问题,谁会有房也不拿?首先开发商要想的是为什么不拿房?请问都没有钥匙,都没有实际上的交付,为什么要付物业,你们的问题不解决,拖个一年两年,我们业主就得等?有等的期限吗?有个别暂时不住,但拿房就要缴纳物业相关费用,抱着不拿房就不用交钱至少现在不用交钱的想法。不过无论你住与不住,物业都在提供服务,并不能因此而减少人员,现在不拿房,但拿房的时候物业费还是要补交的。
...
再请你注意,谁会为了几千元的物业费而不要近百万的房子?拿了房子住与不住那是我的事,该我交的不会少物业一分。你的问题这么多,不解决,我们凭什么拿钥匙
[ 本帖最后由 空中的云彩 于 11-10-6 1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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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船院南山 于 11-10-6 13:38 发表
还有那个封阳台的事,很明显就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结对来赚取业主的钱,和物业一起来说服各业主,业主自己封阳台也要不了那么多钱,各业主可以去咨询下封阳台的价格,这年头钱又不是抢来的,开发商你凭什么还要诈取 ...
船院南山的话说的一点没错,今天下午来景园,有业主去过市场调查,都比景园的价格便宜50-100一平米,我们的流浪在镇江最后同意给那个业主7折优惠,等于变相承认自己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我说:“要7折优惠应该给我们都优惠,你为什么单优惠一家?”最后在我们面前事情没有办成,流浪在镇江让人家明天来办理。这就是明显的欺诈我们业主,我们要求流浪在镇江给个合理的解释。还有那个封阳台的事,很明显就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结对来赚取业主的钱,和物业一起来说服各业主,业主自己封阳台也要不了那么多钱,各业主可以去咨询下封阳台的价格,这年头钱又不是抢来的,开发商你凭什么还要诈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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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钥匙也不算交房 开发商赔偿十万违约金
(2009-06-02 15:55:15) 【大 中 小】
水母网6月2日讯(青岛早报记者 许芳) 近日,孙某把一家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付自己10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却认为,按照协议,公司早已交付孙某住房钥匙,而且孙某也早已开始使用房子,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房地产公司将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孙某,属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付孙某10万余元违约金。
孙某表示,早在2004年9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处位于青岛市海尔路西、辽阳路北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25.4平方米,房款总额为452940元。
孙某说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期限为2005年9月30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将未经综合验收的该房屋交付给孙某,交付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应视为未交付房屋。
同时,合同上还写明如延期交房超过30天,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承担1185天的违约金107346.78元。
“我们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并签订了房屋验收交接协议。”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孙某实际上已经办理了入住和使用房屋。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房屋验收交接协议,约定:“房屋经业主验收合格或整改项目复验合格,业主应当接收房屋钥匙。业主拒绝接收钥匙的,视为房屋完成交付。本协议是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原、被告分别在房屋验收交接协议上签字、盖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小区至今没有经过综合验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交房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无效的。
依据《合同法》等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07346.78元。
(2009-06-02 15:55:15) 【大 中 小】
水母网6月2日讯(青岛早报记者 许芳) 近日,孙某把一家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付自己10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却认为,按照协议,公司早已交付孙某住房钥匙,而且孙某也早已开始使用房子,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房地产公司将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孙某,属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付孙某10万余元违约金。
孙某表示,早在2004年9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处位于青岛市海尔路西、辽阳路北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25.4平方米,房款总额为452940元。
孙某说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期限为2005年9月30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将未经综合验收的该房屋交付给孙某,交付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应视为未交付房屋。
同时,合同上还写明如延期交房超过30天,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承担1185天的违约金107346.78元。
“我们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并签订了房屋验收交接协议。”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孙某实际上已经办理了入住和使用房屋。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房屋验收交接协议,约定:“房屋经业主验收合格或整改项目复验合格,业主应当接收房屋钥匙。业主拒绝接收钥匙的,视为房屋完成交付。本协议是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原、被告分别在房屋验收交接协议上签字、盖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小区至今没有经过综合验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交房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无效的。
依据《合同法》等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07346.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