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伙张某恋爱近半年,终于娶到了心仪的姑娘小王,张某的家人也对儿媳很满意。结婚之前,张父先向小王汇款了3万8千元作为彩礼,后又买了辆9万多的轿车赠送给了小王,并登记在她的名下。去年3月,两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小王还未达到法定年龄,所以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谁知,这对新人刚生活了一天,就因性格不合导致分居,没过多久就解除了婚约。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庭,想要回彩礼钱和轿车。
小王在法庭上表示,钱和轿车都是当初恋爱的时候,张某为了表达情意,赠送给她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无需归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现金一共3万8千元,轿车也价值9万多,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男女间表情达意、互赠财物的范畴。而且,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已实际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此,双方存在婚约,钱与车都应该被认定为彩礼。张某与小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过于短暂,现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男方主张 法官细释彩礼问题
近日,雨花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小王应返还现金彩礼,并配合张某完成轿车过户登记手续。
无独有偶,雨花法院近日还审理了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30岁左右的林某与妻子小赵在去年6月结了婚。结果好景不长,3个月不到两人就因感情不和离了婚。林某想要回20余万现金彩礼和包括钻戒在内的首饰。小赵并不同意,她觉得彩礼是为了促成婚姻送给她的,为何还要归还。法庭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三个月,彩礼理应不予退还。但考虑到两人在一起生活时间过短,且结婚仪式还未举行,经调解,小赵同意返还彩礼钱9万元和其余首饰。
雨花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当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其实,彩礼是一种赠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对彩礼返还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如不符合,则无需返还。
法官表示,在我国,彩礼大多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而进行的。所以在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已给付的彩礼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一起才能作出最为公正的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