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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口区人民政府  >  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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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查看: 62852  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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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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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太和广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需要盖业主大会印章,印章由健康路街办保管,健康路街办在某主要领导授意下,违反规定,坚决不给盖业主大会印章。

    镇江市住建局物管处明确指出:对于业主大会的决议,街办要么发文指出违反法律法规给予撤销,要么盖章,不允许既不盖章也不撤销的做法。但健康路街办置若罔闻。

    2023512日太和广场业委会向健康路街办递交了《关于举行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请示函》,把召开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作了详细汇报。同日在太和广场张贴了召开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明确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如期举行,街办对会议给予指导和协助并派人参加了62日下午的唱票工作。当日唱票结束后业委会发布了《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业委会收到一个业主的一份《异议书》,业委会及时对《异议书》给予了书面回复。72日公示结束,按照程序业委会应该向全体业主发布盖有太和广场业主大会印章的《会议公告》,正式宣布这次业主大会的结果。

    由于太和广场业主大会的印章由街办保管,街办迟迟不给盖章。710日健康路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告知函》,明确表示拒绝给业主大会的决议盖章。

    《告知函》说明“部分业主对决议有质疑,并多次信访”,就要求暂停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

    202384日业委会向京口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告知函》;2、街办给《会议公告》盖太和广场业主大会印章。

    2023927日京口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2023】镇京行复第13号):1、撤销《告知函》,2、由于盖业主大会章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业委会盖章的请求。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街办拒绝盖章的理由,且业主大会的决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街办就应该给盖业主大会印章,但目前街办仍然拒绝盖章,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业主大会决议要盖业主大会印章,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由于王书记的阻挠,变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王书记牛逼!





    回帖推荐

    京口 于 2023-11-16 17:03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好,经调查,帖子中反映的关于太和广场业委会相关问题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盖章问题 太和广场共有业主138名,业主专有面积共27950㎡。2023年5月中旬,太和广场业委会组织召开第八次业主大会,于6月2日唱票,并形成《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6月20日,健康路街道收到太和广场业主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和祥公司,面积9660.78㎡)关于第八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异议书,其反映本次业主大会投票为反对票,被业委会认为有涂改认定为废票,根据太和广场议事规则,废票被业委会计入了同意票,并附当时投票的照片。经街道调查,选票照片中和祥公司选票清晰明确对本次大会2个议题勾选“不同意”选项,未发现涂改(见选票复印件),街道认为应计入有效反对票。鉴于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街道于7月10日,对太和广场业委会发送告知函,要求暂停第八次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并要求业委会及时整改问题。截至目前,太和广场业委会尚未整改到位,故街道出于监管的责任,不同意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二、关于行政复议被纠错问题 根据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镇京 ...


                      
    2023-11-7 09:39 1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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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8-6-22
    •  

    这个王领导肯定有问题,不然不会这么明目张胆的违反规定,望他的上级纪委好好调查!




    2023-11-7 10:05 2楼
    • 京口
    • 网络发言人单位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您好,经调查,帖子中反映的关于太和广场业委会相关问题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盖章问题


            太和广场共有业主138名,业主专有面积共27950㎡。2023年5月中旬,太和广场业委会组织召开第八次业主大会,于6月2日唱票,并形成《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6月20日,健康路街道收到太和广场业主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和祥公司,面积9660.78㎡)关于第八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异议书,其反映本次业主大会投票为反对票,被业委会认为有涂改认定为废票,根据太和广场议事规则,废票被业委会计入了同意票,并附当时投票的照片。经街道调查,选票照片中和祥公司选票清晰明确对本次大会2个议题勾选“不同意”选项,未发现涂改(见选票复印件),街道认为应计入有效反对票。鉴于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街道于7月10日,对太和广场业委会发送告知函,要求暂停第八次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并要求业委会及时整改问题。截至目前,太和广场业委会尚未整改到位,故街道出于监管的责任,不同意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二、关于行政复议被纠错问题


            根据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镇京行复第13号),健康路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作出《告知函》因行为超越权限,该《告知函》被撤销。同时,复议机关驳回了申请人(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要求给《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会议公告》盖太和广场业主大会印章的申请。


            三、关于业委会索要业主大会公章


            根据《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2017年,首届太和广场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大会印章即交由社区代为保管至今,并无不当。


            根据2023年3月1日发布的《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4条规定,“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保管和使用”。目前,现有太和广场议事规则中没有明确业主大会印章交由太和广场业主委员会保管,也未在业主大会会议中表决关于大会印章保管问题,故目前业主委员会无权索要业主大会公章。


            健康路街道已就业委会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指导,要求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待其整改到位后,街道将依法依规予以盖章。





    2023-11-16 17:03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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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1-11-7
    •  

    健康路街办的回复与事实不符




    2023-11-24 16:58 4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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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1-11-7
    •  

      澄清与回复:

    一、关于盖章问题

      太和广场第八次业主大会选票上明确注明:填写错误,请重新领取表格,涂改无效。”和祥公司的选票存在涂改痕迹,被认定为废票,原因在给和祥公司的回复中已说明:“具体涂改的位置在“联系电话”栏的最后一个数字“6”上,其存在笔画涂改,明显异于“建筑面积”栏中的两个数字“6”。”

      区政府的回复完全回避了这个关键问题,只说本次业主大会两个议题的选项没有涂改,就认为这张选票有效,这是不对的。

      业委会在与和祥公司沟通过程中,和祥公司也承认选票有涂改,只是当时没有意识到选票涂改会导致选票作废。街办直接认为选票没有涂改,完全是罔顾事实的做法,这点只要把选票拿出来就可以判断孰对孰错了!

    二、关于行政复议被纠错问题

      健康路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作出《告知函》因行为超越权限被行政复议撤销。健康路街办如果认为《告知函》没有错误,完全可以以街办的名义发出《告知函》否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什么过去几个月了,还不发出类似《告知函》的行政命令呢?

      行政复议认为盖业主大会印章不属于行政行为,故驳回了业委会要求盖章的申请。本来业委会盖业主大会印章是业主自治的一种具体行为,街办作为印章的“保管”人,是无权决定印章的使用的,但事实上街办早已超越“保管”的权限,完全掌控了印章的使用权。从行政复议驳回业委会的申请就可以证明街办在盖章问题上是越权了。

    三、关于业委会索要业主大会公章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作废,街办以此为依据“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了。

           202331日发布的《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4条规定,业主大会印章可以由业主大会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太和广场业主大会并未作出委托街办“代为保管”印章的决定,街办凭什么拒绝归还印章呢?政府部门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可以执行,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四、关于盖章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和祥公司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和祥公司已与业委会达成撤销《异议书》的决定,但是被健康路街办拒绝了。街办不允许和祥公司撤回《异议书》,进而以此为理由拒绝盖章,这里面藏满了肮脏的交易。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是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的。

      街办如果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可以发文予以撤销,这是街办的权利。但街办为什么不敢这么做呢?街办在2023114日给业委会的《信访告知书》中说:将在202411日前做出处理意见。既然街办认为业主大会违规,为什么要拖这么久才给说法?

      一个字,就是“拖”!

      镇江市住建局对此事已经明确表示:要么给盖业主大会印章、要么发文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不允许既不盖章又不发文撤销的情况,街办是没有权力这么做的!






    2023-11-24 17:00 5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8-6-22
    •  

    这个主要领导从业委会在住建局备案开始到现在又在街办当领导,处处阻挠业委会的正当决议,其用心就是为某当事人服务,望纪委好好调查此人。




    2023-11-24 18:06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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