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申请人):丁双青 身份证号码:32112119608075187联系电话:18261956398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申请事项1. 请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低保社保卡(地保卡:6217993000161017499)的冻结、查封执行措施;
2. 停止对该低保账户资金的扣划,保障异议人基本生存与就医所需。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王传林与异议人担保债务强制执行一案,丹徒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首次查封本人低保卡,后经我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协调,丹徒区法院曾核实过我的困难情况后依法解封了低保卡。但贵院于2026 年 7 月 13 日再次查封该低保账户,致使我无分文可用,基本生活、治病用药全部中断,具体情况如下:
案涉债务背景:案涉 2 万元担保借款本金早已全额归还王传林,对方利用诉讼规则进行虚假诉讼,最终取得生效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我对案件实体判决仍存异议,但现阶段优先维护生存权益。
该银行卡为唯一生活来源:账户内每月 1200 余元资金,系社保局征地补偿发放的低保基本生活保障金,本人无务工、存款、房租等任何其他经济收入,全家仅依靠该笔低保金度日。
家庭及本人重病困难情况: (1)异议人自身身患心脏病、脑梗,高血压常年需要服药、定期复查,无劳动能力,无法外出赚钱; (2)独生子身患重病,需长期持续治疗,家庭无额外财力支撑医疗开支; (3)全家无其他收入渠道,低保金是唯一吃饭、买药的救命钱。
本次全额冻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执行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低保金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生存专项资金,全额冻结低保账户,直接剥夺我与患病子女的生存权,违背 “生存权优先” 的执行原则。现账户被查封后,我无力支付日常伙食、心脑血管慢性病药物、孩子长期治疗费,生活陷入绝境。
综上,贵院冻结低保卡的执行行为违法,严重侵害我的基本生存权益。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恳请法院立即核查本人低保、重病、无收入的全部事实,依法解除对低保社保卡的全部冻结措施。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丁双青
2026 年 7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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