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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社会写真]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判决“借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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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写真]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判决“借贷”不成立      查看: 676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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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判决“借贷”不成立




    两人网上认识,随后互加微信,紧接着又出现频繁的微信转账,转出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吗?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因双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表达“借款”的意图,也没有“备注”,因此判决原告所称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案情显示,刘某(原告)与肖某(被告)系抖音平台认识,后双方互加微信。刘某诉称肖某多次以生意周转以及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刘某将多笔款项以微信支付方式出借给肖某,出借金额累计53万余元,后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其从未向刘某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从刘某的转账记录来看,所有转账都是零散的,存在一天频繁转账的情况,不符合借款的交易习惯。刘某诉称的借款实际是刘某的团队在做主播,需要流量和人气,转账是为帮其打赏,获取流量和人气的费用,不存在借款一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借款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

    本案中,刘某主张肖某返还借款,其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主张,通过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转账的数额从300元到30000元不等,次数极为频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存在原、被告之间转账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666”,也有肖某微信账户向刘某的转账。相关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账的事实,有金钱往来业务。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转款前肖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对每笔转款进行备注说明,故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刘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通过电子支付发生借贷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了解借款用途,确保用途正当,借贷关系合法;要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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