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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乒乓球协会  >  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章程(201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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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章程(2011年修订版)      查看: 606774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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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章程(2011年修订版)

    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章程(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简称为“镇江乒协”,英文为:Zhenjiang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ZTTA。
      第二条:本协会为镇江市范围内的体育单项群众团体,由我市各辖市区及行业单位推荐的乒乓界的专业人员、市内各方面关心、支持乒乓球事业发展的人员组成。本协会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体育法,遵守社会公德,致力于团结全市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热心于发展我市乒乓球运动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积极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我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协会自身要积极依靠社会,努力开展各类乒乓球活动,推动普及,促进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为镇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增光添彩。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江苏乒协开展工作,并发展与全国有关省市乒乓界的联系交流。
      第四条:本协会是镇江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经镇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团体。本协会应接受镇江市体总和镇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镇江市乒乓球运动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总任务是努力贯彻“奥运争光”“全民健身”计划,在广泛普及乒乓球运动的基础上,促进镇江再出世界级乒乓球选手,为祖国争光,为镇江人民争光。具体任务为:
      (一)加强与新闻媒介的联系,积极宣传乒乓球运动,介绍国内外和我市乒乓球信息,激发社会各界关注和投身于乒乓球运动。
      (二)协助、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对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活动,协助制订规划并承担实施任务。
      (三)发动社会各界继续支持乒乓事业,与有关部门配合或独立主办不同对象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四)关心和支持镇江少儿乒乓球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定期组织观摩及有关调研,大力宣传镇江少儿乒乓球队的成绩。
      (五)结合全市性竞赛活动,积极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并提出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六)组织本协会相关人士观摩国内外重大乒乓球赛事,认真调研,介绍新技术、新动态。
      (七)加强与兄弟市乒协的交流,加强本协会与各辖市、区乒协的团结协作和交流,更好地完成有关任务。
      (八)努力拓宽社会化路子,加强吸收社会各界关心乒乓球事业发展的人士参加本协会,以提高本协会的实力。
      (九)定期向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镇江市体总、江苏省乒乓球协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为会员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志愿加入;
      (二)在乒乓界内有一定影响;
      (三)体育行政部门中主管、分管乒乓球运动项目的人士;
      (四)社会各界中有志于推动、发展乒乓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志愿申请入会,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同意;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换届大会通过;
      (四)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竞赛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乒乓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用书面方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有: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分工。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1/2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发挥较大作用;
      (三)秘书长为专职(或暂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由协会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及主席会议;
      (二)检查本协会各项会议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检查本协会各机构工作,并负责汇总工作小结;
      (六)具体负责对外联系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专项工作机构:
      (一)少儿训练委员会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
      (三)宣传委员会暨《镇江乒坛》编辑部
      (四)财务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个人及团体两种);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如要解散,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九条: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在原章程文本基础上、2011年11月征求意见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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