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应该由1/2以上的业主参加才符合规定,但公布的数字是收到有效投票不到300,也就是说真正参加业主大会投票的还不到全体业主的1/2以上,那这个会议能否成立?
象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公司、通过业主管理公约这样的事也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有全体业主的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那公布的同意数字也是不到300,那大会通过的这些事项能否合法,况且那还有那么多未投票的业主怎么让他们接受这些事项和接受新的物业公司呢?
我也算是搞教育工作的,对法律也有些研究,对物业公司(不管是新的还是旧的)和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成见,但是业主大会过程与程序的缺陷会给大会讨论通过的内容的合法性及执行等都会带来问题的,望予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