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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市住建局 于 2025-5-28 10:12 发表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没有约定的不交,已经约定的没有理由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