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根据契约规定,恪守契约条款,职工每月按时从自己工资里缴纳医保基金,单位也按照约定配套缴纳,一起缴纳医保基金二十余年,广大职工切实履行了契约,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享受应得的医保返款,政策突变,这算不算违背了契约。
诚信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医保部门在处理因为二十多年来发生情况变化,需要更改医疗保险契约这一难题时,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勇于担当,以大智慧来修正改变。建议:第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与新缴纳医保的人,签定新的医保合同,按新医保合同执行。第二,对原合同对原合同缴纳人,仍按照原来办法“个人交的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给职工交的医保统筹基金的30%也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享受原来约定的“谁缴谁受益,多缴多受益”的医保返款了,医保减少了许多返款,这样改变,是不是要经过医保缴纳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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