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院刘院长好,现向你反应8年来程序空转问题。

201311月,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赵明青13952803271)与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是产权置换,截止目前安置户依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还登记在上党生态汽车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法分割到安置户名下,合同纠纷经丹徒区人民法院与镇江市中级人民判决后生效,判决内容无法得到落实,请求中院领导督促一审法院对重新立案的实体内容依法妥善处理,要求多方当事人安置房共同参与,公开听证,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反复告诫全国法院的法官:“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要来解决实际问题的,不是来陪我们走程序的,法院的裁判要实质性的解决问题,这个案子虽然依法审完了,但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那百姓肯定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必然还会四处告状,那就会导致”一案结多案生”,这样即会加重我们法院法官”案多人小”的矛盾,更是会增加当事人的这个诉累,甚至是导致他们产生不满和情绪,每个法官一定要有一个”如我在诉”的意识,要努力的去追求”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坚持”如我在诉”,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禁止”一案结,多案生”.张军院长所说内容完全吻合我们目前的现状。

我们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其约定内容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与个人(包括司法机关也不得越权变更合同约定内容),江苏省一审二审再审三级人民法院对我们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质证,也没有采纳,我们提供有证据链的证据是能证明事实的,结果法院还称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的主张,造成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将与合同约定没有关联的北汽安拆迁置房判决安置,中院在函明释中称:目前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有意思的是省高院办案法官说中院释明函不是判决书没有法律效力。北汽的安置房生活设施不全,天然气没有入户,后续还需要诉讼解决,我们的判决书生效2年多了,判决书称安置房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但是截止目前,安置房的产权至今还是无法办理,法院超越自由裁量权范围判决无证房给我们,自然也就伤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的原地改建安置的商品房权利虽然没有得到法院及时有效的保护,但是我们并没有对法律失去信心与信仰。我们已经诉讼近8年没有解决实体问题,从行政到民事,已经历了二次一审二审再审,我们感觉程序长期空转现象比较严重。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法治与文明进步。

     目前江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走完了二次近8年,但是实体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2024424日,我们又在丹徒一审法院重新立案,诉讼请求是:1、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2、剥夺我们优先选房的权利的违约责任与相应赔偿。3、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法律规定逾期办证一年之上可以解除合同。4、天然气没有依据政策规定入户应承担相应的初装费,目前是一案结,多案生。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督促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判决,早日判决上党政府依法归还我们房屋手续齐全,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地段上房屋,我们房屋2013年拆迁已经历了11年,我们是606571岁的老同志了,已经历了11年内耗,真的经不起第二个11年消耗,我们都有承包粮田,农药化肥如何上楼,其中还有腰间盘突出手术无法上楼,原来约定的电梯房也消失了,将来我产如何生活?下面是在丹徒区规划局调取的证据,作为新的证据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省高院没有质证没有采纳也没有说明理由。




[ 本帖最后由 丹徒新区朱一民 于 2024-4-27 15:5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