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回复:1.不合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缴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作为业主验房、收房的前置条件。

2.合理。公共能耗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根据《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内,共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3.经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该户设计确为一灯一插,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因验房服务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