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我局已转交丹徒区农业农村局调查了解,丹徒区农业农村局表示已要求该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该村表示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续准备当面协商解决。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