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根据2013年(镇发〔2013〕15号)《关于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含国有、集体土地)的执法查处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请向城管部门反映。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