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规发【2022】1号第十七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二十的保障金:1.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2。少数民族居民;3.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如您还有疑问可咨询我局社会救助处,电话:8443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