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所资讯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关于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要求:具体可见《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相关内容。
3.如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
材料:
(1)收养申请人对提供收养材料真实性声明;
(2)送(收)养人登记申请表(由登记机关提供空白表格);
(3)收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登记表(由登记机关提供空白表格);
(5)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书(复印件,单身不提供);
(6)收养申请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7)收养申请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收养申请人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声明(收养继子女除外)。
如您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未成年人福利和权益处,联系电话:8442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