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镇江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镇江市自行车运动协会是由我市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广泛开展自行车休闲活动、环保活动、健身运动和竞技运动,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健康、快乐、挑战。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团结全市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致力发展我市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增强全市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骑行健身运动技术水平。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运动健身,享受自然的运动理念,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苏南地区乃至全省、全国自行车运动爱好者骑行休闲和竞技运动的基地,为我市体育运动发展服务,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市业务主管单位镇江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中央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和指导我市群众性自行车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我市全民健身运动发展。

(二)不断总结、研究我市自行车活动开展情况,促进我市自行车运动的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培养和选拔自行车运动骨干,为各级各类自行车竞技比赛运动选拔、推荐优秀人才。

(四) 举办全市、全省自行车运动竞赛和表演,组织与周边市市区开展自行车运动竞赛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

(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形象及产品宣传服务,促进自行车运动开展。

(六)领导和督促各俱乐部文明、健康、有序地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组织开展自行车运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开展自行车运动的资助、捐赠。

(八)推动我市自行车运动设施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爱好自行车运动并愿意参加其中的活动;

(三)身体健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两面派行为;

   (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协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六)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和宣传等活动的服务性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月5元,每年6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协会章程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协会会员证使用管理:

  (一)会员证只限于会员本人使用;

  (二)会员证不得涂改;

  (三)会员遗失会员证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会员退会或停止会籍,应退回会员证。



[ 本帖最后由 自行车运动协会 于 13-9-27 11:3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