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并不奇怪。没有有效的监督,掌握经济权力的人必然腐败。这个已经成为定律。
所以说,成立业委会,业主仍然面临着被侵权的危险。关键是,谁来监督,怎么监督业委会的几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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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lyafei 于 2024-3-15 10:07 发表
所以,我上一篇说了: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一切--这是老百姓的命根子。
凡是不符合这个根本大法的规啊典啊的,认真梳理予以废除。
2,在全国范围内,取缔业委会运动。
我对你的观点深入地诠释一下:所以,我上一篇说了: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一切--这是老百姓的命根子。
凡是不符合这个根本大法的规啊典啊的,认真梳理予以废除。
2,在全国范围内,取缔业委会运动。
如果是政府部门例如街道或社区管理小区,发生问题可以找街道或社区,也就是有个追责对象。就是物业公司也可以成为被追责的对象。
如果是业委会主任贪污了业主利益,则没有追责对象,或者存在利益损失的风险。业委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委会主任是业主选举的,因此业委会主任贪污业主的利益,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主任挥霍一空,无法赔偿,业主自认倒霉。
我是不太赞成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比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更难。如果业委会和物业勾结起来,业主维权就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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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日隔山岳 于 2024-3-15 10:06 发表
楼主要么是物业公司,要么是与物业亢壑一气的既得利益者。
不可否认,业委会中有人素质差,但反过来思考,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业委会主任是以谁的意志为主被推选上台的?
其次,如果业主能随意做 ...
你想像的太简单了。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趋利者。业委会成员真是群众完全自由选举的吗?如果业委会成员素质差是否可以像脱衣服一样脱掉呢?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你太幼稚了。楼主要么是物业公司,要么是与物业亢壑一气的既得利益者。
不可否认,业委会中有人素质差,但反过来思考,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业委会主任是以谁的意志为主被推选上台的?
其次,如果业主能随意做 ...
我绝不是一棍子打死,真正大公无私的业主愿意担任业委会成员的可以说寥寥无几。即使当初有这样的想法,在任职后难免不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左右。例如:选择哪个物业公司,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事项时,业委会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吗??难道不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吗???难道不掺杂业委会主任的好恶吗?这是不可避免的。夜幕下的事情,大多数业主不会知道,但是所有的后果,要全体业主承受。
本帖楼主所举的例子就是个典型。在镇江,今后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不过可能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这样的情况,看得太多了。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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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日隔山岳 于 2024-3-15 10:36 发表
不要自以为是,你既然是律师,就应该多了解、学习这方面的案例,更要认真学习物权法。
不妨问你一个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实事求是告诉你,我不是律师,就是一个老百姓。我不需要知道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就知道遇到法律问题后,学习法律条文给自己维权。一个日常过日子的老百姓,不遇到问题,不会主动学习法律的。不要自以为是,你既然是律师,就应该多了解、学习这方面的案例,更要认真学习物权法。
不妨问你一个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实话告诉你,2009年我就协助林隐路磷肥厂住宅楼小区的业主成立了业委会(我不是业委会成员),在宝塔路街道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当时的目的是铁路拓宽,要补偿,没有业委会铁路拆迁不接待。后来,磷肥厂住宅楼拆迁后,业委会就自动解散了。从那时起,我开始本能地就对业委会进行了关注。
我多年观察各小区业委会的感觉是:特殊情况,对外的纠纷,可以用业委会。然而,对业主的内部管理而言,没有必要成立业委会。理由很简单,如果是街道或开发商选择了物业,每个业主不满意都可以有个投诉的对象和主管部门。如果不管,可以投诉行政不作为。如果是业委会或业主选择的物业,若个别业主感到不满意,没有办法,只能呼吁换物业而难以实质投诉。例如,你到街道办去反映,简单就回复你,你们自己选择的,去找业委会,或者自己承受,再不满意,可以等几年后改选时重新选择。如果业委会成员和物业沆瀣一气,业主只有干瞪眼。你少数人也不能决定业委会改选。
权力越分散,寻租的机会就越多,业主的权利就越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