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2026)苏11民终2987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本人于2024年9月被原单位亚世科(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认为本人属于50岁退休人员,但截至目前:
- 本人未办理退休手续;
-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人社部门未作出本人属于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认定。
本人一直认为,本案核心并非单纯退休办理问题,而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明确退休年龄依据、没有完成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一审裁定认为退休年龄确认属于人社部门职责,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处理。本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并要求单位说明如何、何时、何地协助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要求单位到人社部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庭审后,本人按照法院要求前往人社部门核实,但得到的书面回复显示:
- 因单位未提交相关材料,目前无法认定本人退休年龄;
- 本人社保中心确认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本人面临的现实困境是:
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需要人社认定;
人社部门又表示因单位未提交材料无法认定;
而单位却在2024年已经以“50岁退休”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两年多来,本人没有稳定收入,也无法办理退休待遇。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主管、税务主管兼会计等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员工,本人希望法律程序能够真正解决争议,而不是让劳动者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奔波。
敬请中院关注以下问题:
在人社部门尚未认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也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果退休年龄认定确实属于行政职责,劳动者究竟在什么部门才能得到问题解决?
对于已经进入劳动争议程序、且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的案件,如何避免劳动者因部门职责划分而长期无法获得实质救济?
希望相关程序能够进一步明确,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