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二: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以上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流浪在镇江”所说的“至于面积测量问题,这不是交付必要条件,根据镇江市相关文件规定,。。。” 想必即使有这样的地方规定,在违反国家法规的前提下,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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