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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芷姗 于 2025-6-5 04:54 发表
你举报这类车子执法部门对他们是有弹性的,你分别看一下
你说的这两条法律规定,都不适用该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具体如下:
优先通行权的行使条件:
车辆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
车辆必须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以表明身份和任务。
优先通行权的限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车辆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非紧急任务的限制:
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也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了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执法人员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