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司法局领导您们好:
关于行政机关执法权限的法律问题向贵单位咨询:
2010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没有土地审批的农民自建房应该是哪个部门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法》规定行使对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的行政查处职权单位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1月1日前老的《土地法》规定农村建房违法用地查处职权单位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开始对全市农村未批先建占用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对于人民群众举报发生于2017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农民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大量违法建房应该是哪个单位立案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查处的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效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只要是违法状态没有纠正或者没有通过补办建房手续合法化,其违法行为就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存在,什么时间发现就可以什么时间进行立案查处,发生在2010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没有土地审批的农民自建房,现在应该是哪个部门立案查处?请求法律指点,让行政管理秩序正常运行.
[ 本帖最后由 JSAB00 于 2024-3-20 09:18 编辑 ]